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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5575002发布时间:2023-12-22 10:48:09 点击量:
澳门威尼斯人最新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竞技跆拳道运动经过3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悉尼、雅典、北京3届奥运会的磨练,其竞赛理论、竞赛规则以及裁判方法更加科学、严谨、规范,不仅促进了本项目技战术创新,也使比赛更加精彩、激烈。
我国自1995年正式开展跆拳道项目以来,竞赛理论、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的研究和制定,经历了“学习引进、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总体的指导思想是力求搭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国内竞赛平台,体现并倡导“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思想。实践证明,坚持这一正确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使我国的跆拳道运动不断发展壮大。
为了增强跆拳道比赛的观赏性和公正性,备战国际大赛,依据世界跆拳道联盟最新颁布的竞赛规则及解释,结合国内跆拳道竞赛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跆拳道运动员参与国际大赛竞争的需要,中国跆拳道协会对现行的竞赛规则及解释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新的《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竞技)》,原竞赛规则同时废止。
一、《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竞技)》(以下简称本规则)依据世界跆拳道联盟(WTF)(以下简称世跆联)所颁布的竞赛规则及解释,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所制订。
二、本规则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主办或组织的所有跆拳道竞赛所使用的统一规则,目的是保证竞赛公平顺利地进行,并确保本规则在竞赛中得到执行和应用。
本规则的核心条款和内容全部依据世跆联所颁布的最新竞赛规则及解释,部分条款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内竞赛工作的任务与目的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第一条的目的是保证全国范围内的跆拳道竞赛规范化,所有不符合此基本规则的竞赛均不被视为跆拳道竞赛。
以下使用“注释”和“解释”的内容是对有关条款的内涵和本质定义进行说明。当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对本规则的认识和解释产生分歧时,裁判员具有最终解释权。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如需改动有关条款,须经过中国跆协批准。
须经中国跆协批准:任何团体会员需更改本规则的某条款,必须在规定比赛时间的1个月之前将更改内容及其理由报请中国跆协审批。
1)体重级别;2)裁判员人数;3)检查台、记录台、临场医务台人员;4)比赛时间等条款内容,可经中国跆协批准后更改,但“有效得分”、“警告”、“扣分”、“比赛场地”等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更改。
比赛区应为8米×8米、水平、无障碍物、正方形的场地,或由中国跆协批准使用的规格的比赛场地。
比赛区应铺设经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必要时,比赛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置于一定高度的平台上。为保证运动员的安全,比赛场地边界线)。
(四)边界线以外需铺设比赛垫,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尺寸大小可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确定,宽度为1-2米。
(二)边裁判员位置:第一边裁判员在第一、二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0.5米处;第二边裁判员在第二、三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米处;第三边裁判员在第三、四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米处;第四边裁判员在第四、一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米处;
(五)运动员位置:运动员的位置是相对的2点,距离比赛区域中心点各1米,距离第一边界线米处(青方距离第二边界线米,红方距离第四边界线米);
比赛区应铺设有弹性、平整的由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颜色搭配必须避免刺眼或引起运动员、观众视觉的疲劳,应与运动员的护具、服装、垫子表面颜色协调一致。
比赛区:应是8米×8米的正方形,环绕比赛区域应有至少2米宽的安全区域。因此,1片比赛场地的面积至少为12×12米。
检查台:在检查台,裁判员需检查运动员所穿戴的护具装备是否经中国跆协认可,尺寸大小、穿戴松紧程度等是否合适,如不合适,则要求运动员更换合适的护具。
参赛资格: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中国跆协的个人会员,并只能代表在中国跆协注册的某一个团体会员单位参赛。依据是当年在中国跆协进行年度注册的注册文件和相应证明。
通常全国青年锦标赛的年龄限制为14—17周岁,以比赛当年的年份计,不按日期计算。例如,比赛日期为2004年9月9日,出生日期为1987年1月1日—1990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动员有资格参加比赛。
(二)运动员比赛时须佩戴护具,包括:护胸、头盔、护裆、护臂、护腿、护齿、手套等。其中护裆、护臂、护腿应戴在道服内;除了头盔,头部不得佩带物品。与宗教信仰相关的物品,应提前获得许可并佩带在头盔或道服内;
(三)教练员在赛场执教时,必须穿着规范的运动服、运动鞋。严禁穿着与比赛不相适应的衣着入场执教。
护齿:护齿的颜色只能是白色或透明。如果有医生诊断证明使用护齿会对运动员造成伤害,该名运动员可不戴护齿。
(一)在由中国跆协举办和认可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禁止携带、使用和提供国际奥委会(IOC)禁用的药品和使用禁用的方法;
(四)任何拒绝药检或药检证明违反有关规定者,取消其比赛成绩,比赛成绩按顺序递补。同时,按《中国跆拳道协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一)比赛中发生伤害和死亡事故时,不得向主办方、组织方、对方运动员追究责任。过失行为导致的事故应追究过失方的责任;
三、青少年比赛的级别设置,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由赛事组委会报请中国跆协认可。
—— 跆拳道竞赛是运动员通过直接身体接触、身体对抗决定胜负的项目。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同时使运动员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使用技术,设置了体重分级体系;
称量体重的精确程度以小数点之后的百分位为测量标准。例如:50公斤以下级的称量标准,49.99公斤、50.00公斤、50.009公斤均为合格,50.01公斤为不合格。
一、比赛种类(一)个人赛:个人赛一般在相同体重级别的运动员之间进行;运动员在1次赛事中只允许参加1个级别的比赛;
在8个级别的团体赛中,获胜5场以上为胜方。如果因2队平分不能确定先后名次(4比4),则各队选派1名同级别的代表进行加赛,此时的上场运动员不能为替补;
5、在上述模式中,如果某一队在全部比赛结束之前就已经因获胜场数多而获胜,原则上剩下的比赛仍须进行。如失败的一方希望放弃余下的比赛,比赛结果不按累计积分计算而视为“失去比赛资格败”(以下简称“失格败”)。
比赛时间是指每场比赛为3局,每局比赛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青少年比赛时间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注释)
可根据特殊需要对局数、比赛时间及休息时间进行调整,但每局比赛(包括加时赛)2分钟的时间规定原则上不能改动。
一、技术会议(一)比赛开始的前1天或2天召开由技术官员、各参赛队领队及教练员参加的技术会议;
二、称重时间和地点由赛事组委会决定。称重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如称重不合格,在1小时内有1次补称机会。
四、赛事组委会应提供试称用的体重秤(误差不得超过0.01公斤),放置于运动员驻地或训练场馆。
(一)称重的各个环节须由裁判员和赛事组委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共同执行。如有必要,可由参赛队代表进行监督;
—— 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是指按赛事组委会或中国跆协排定的比赛日程,在预定日期进行比赛的参赛选手;
检录后,运动员必须接受包括至少1名裁判员在内的赛事组委会指定人员对其进行身体、服装、护具及用品的检查。检查合格后,在指定区域等候点名入场。
运动员、教练员及队医不得携带任何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进入比赛场地;运动员不得有任何不服从检查的态度或行为。
(一)每场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给出“青”(Chung),“红”(Hong)的口令,示意双方运动员左臂紧夹头盔进入比赛区;
(二)双方运动员相向站立,听到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和“敬礼”(Kyeong-rye)的口令时互相敬礼。敬礼时自然站立,腰部前屈不小于30度,头部前屈不小于45度。鞠躬完毕后,运动员戴上头盔;
(四)每局比赛由主裁判员发出“开始”(Shi-jak)口令即开始,主裁判员发出“停”(Keu-man)口令结束。即使主裁判员没有发出“停”(Keu-man)的口令,比赛仍将按照规定的时间结束;
(五)最后1局比赛结束后,运动员相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脱下头盔并用左臂夹紧。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敬礼”(Kyeong-rye)口令时相互敬礼,在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后退场。
正拳:跆拳道传统技术中,“正拳”(Pa-run-ju-mok)就是使用紧握的拳头正面,迅速、有力地直线攻击对方躯干正面的技术。
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所进行的攻击技术是合法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上腿的部位,如小腿、膝关节等所进行的任何攻击是被禁止使用的行为。
被护胸包裹的部位是允许被攻击的合法部位。基于此,运动员比赛时须穿戴与其体重级别相对应的护胸。
2、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电子感应器测量击打力度,根据体重级别、性别差异设定不同的力度标准。
——“继续”(Kye-sok)的执裁尺度: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应及时发出“分开”的口令该检查运动员的状态,然后读秒;
使用不合法的技术或犯规行为得分,该得分无效,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必须通过手势示意减去无效得分并给与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判罚。
得分无效时,主裁判员应立即发出“暂停”口令,首先通过手势示意记录台减去得分,然后给与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处罚。
计分应遵循即时记分,也可称做“1秒钟”原则,4名边裁判员当中的3名以上在1秒钟之内对合法得分技术确认,即可以产生1个有效分。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无论采用什么计分方法均必须遵守此原则。
—— 所有记分必须由边裁判员独立判断,并通过电子仪器将得分即时显示在记分牌上予以公布。如果无法使用电子仪器,边裁判员必须立即将得分记录在记分表上,并在1局比赛后公布。
为提高竞技能力并确保公平的比赛结果,比赛中所使用的电子感应护具必须符合中国跆协所颁布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使用任何一种计分系统,边裁判员应遵守即时记分的原则,1局比赛结束时再记分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则的行为。
五、在中国跆协主办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须使用中国跆协监制或认可的电子计分系统,包括电子记分器、电子记录台,电子显示屏等。
一、比赛过程中所出现的犯规行为,由场上的主裁判员执行判罚。二、判罚分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
九、主裁判员中断比赛,下达“警告”或“扣分”口令时,比赛时间在主裁判员发出“暂停”(Shi-gan)口令的同时暂停,直到主裁判员发出“继续”(Kye-sok)口令,比赛继续进行。
双脚越出边界线的垂直平面即被视为“出界”。此时,主裁判员将判给犯规运动员1次“警告”。当“出界”是因为对方运动员使用犯规行为造成时,不属于“出界”,主裁判员有权对犯规运动员进行判罚。
转身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违背了公平竞赛精神,并容易导致严重的伤害事故。同样,因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而蜷伏或弯腰至腰部水平线以下,也属于“背逃”,将被给与“警告”判罚。
运动员倒地应立即予以“警告”判罚。如果一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的犯规行为而倒地,不应予以判罚,而应判罚对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使用技术动作导致一方运动员意外倒地,主裁判员提示倒地的运动员“注意”(Joo-eui)(口头警告),如果此行为重复出现应予以判罚;因技术动作的连续变换造成而非故意倒地的运动员,或因失去重心滑倒的运动员可不予以“警告”判罚。
运动员无意进攻而回避比赛,判罚将给与更加消极或持续后退的一方。若双方运动员均回避比赛,则同时给与双方运动员“警告”判罚。但主裁判员应区分故意回避和战略防守,以战略防守为目的的技术动作将不给与判罚。
主裁判员避免比赛处于消极状态的具体做法是:如果双方运动员在5秒钟后仍对峙不攻,处于消极状态,主裁判员可给出“进攻”的口令,出现下列情况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
2、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一方运动员从原来的位置向后退或者明显处于被动状态的情况持续10秒。
“抓”,包括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的道服、护具或身体任何部位,或用前臂勾住对方运动员的脚或腿;“搂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压住对方运动员的肩膀或夹住其腋窝,或用手臂搂抱对方运动员的躯干;“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躯干或头等部位推开对方运动员使其失去平衡以有利于自己攻击,或推开对方运动员以阻碍其正常使用技术动作。当上述情况出现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
主要指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正常使用技术动作,而使用强有力的踢击或蹬踏动作攻击其大腿、膝关节或胫骨任何部位,应被判罚“警告”。若攻击腰以下部位的动作是因为承受者(被攻击者)自身造成或发生在技术动作转换过程中,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内容。
此条款的目的是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缺乏公平竞赛精神的行为予以判罚,包括为了表示对方运动员的动作是犯规行为而夸大受伤程度或假装身体某一部位因击打而疼痛,或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而夸大受伤程度。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应对运动员发出2次继续比赛的命令,每5秒钟1次,如运动员仍不服从命令,则予以“警告”判罚。
“拳”的概念是指:包括用手(拳)、腕、小臂、肘关节等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但是,由于对方运动员的不经意动作,比如过分低头或随意转身而引起的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此条款参考“扣分”判罚第6款可合并予以判罚。主裁判员根据情况对上述行为进行独立判罚。如在比赛间歇中出现不良行为,主裁判员可立即予以判罚并记入下一局比赛的计分中。
此类攻击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因此,在“暂停”后,无论击打力度大小,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均应予以判罚。此外,在“暂停”后,如一方运动员假装要攻击对方运动员,也应予以“扣分”判罚。
— 由于倒地运动员处于静止状态,位置相对固定,对其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此类攻击倒地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在跆拳道竞赛中是不适当的。
当运动员或者教练员无视或违反跆拳道竞赛基本准则、跆拳道竞赛规则和纪律以及主裁判员的指令,主裁判员可以不考虑 “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计情况,直接判其负。特别是当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的规劝,意图伤害或者对主裁判员进行明显的侵害时,应立即宣判该名运动员“失格败”。
“优势判定”以运动员在加时赛中表现出的主动性为判定依据:主动攻击的程度、使用技术动作的次数、使用难度技术动作的次数、比赛态度。
击倒胜:当一方运动员被合法技术击倒澳门威尼斯人,读秒至“8”时仍不能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继续读秒至“10”后,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如果主裁判员或者赛事组委会医生确定运动员无法继续比赛,即使1分钟恢复期已过,或者该名运动员不服从主裁判员命令仍想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1、一方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受伤或原因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参赛运动员不得在比赛中无故弃权;
判罚犯规胜:当一方运动员得到“警告”和“扣分”累计4分时,或者当本规则第14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击倒:击倒分为“站立式击倒”和“击倒”2种情况。运动员受击地,或身体摇晃,或不能胜任比赛的要求,可被视为“击倒”。此外,运动员受击打后,继续比赛将有危险或运动员的安全不能保障,也可被视为“击倒”。
(一)主裁判员立即发出“分开”(Kal-yeo)口令暂停比赛,并将进攻运动员置于远处;(二)主裁判员大声从“1”到“10”向被击倒的运动员读秒,每间隔1秒读1次,并用手势在其面前提示时间;
(三)即使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必须读到“8”,使其获得休息,并确认是否恢复,如已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口令继续比赛;
(四)主裁判员读到“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因头部受到击打而被“击倒”判负的运动员在随后的30天内参加比赛,须由代表单位指定的医生证明并由代表单位有资格的领队或者教练担保。
首先将进攻者置于远处:在此情况下,进攻方运动员应回到开始比赛时自己所处的位置,但是,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就在进攻方运动员比赛开始时所处的位置上或附近,进攻方运动员应在其教练席前的警戒线处等待。
主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一种警觉状态,随时准备处理突然出现的“击倒”情况或危险状况。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主裁判员应毫不犹豫地发出“分开”(Kal-yeo)口令。
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站立起来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须继续读秒,并通过检查、读秒等办法迅速判断该名运动员的状态。
读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即使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仍应继续读秒至“8”,才能继续比赛。读秒至“8”是强制性的,主裁判员不能随意更改。
如果在读秒的过程中发现被击倒的运动员情况危险,需要紧急治疗,主裁判员应一边读秒一边给出召唤医生的手势,让医生马上进行治疗。除非医生认为情况危急需要立即进行抢救,否则主裁判员的读秒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主裁判员必须在读秒至“8”之前就能判断出运动员是否恢复。读秒后必须确认运动员的状态是否恢复,此程序必须执行。主裁判员确认运动员已经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口令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在继续比赛之前不允许无谓地延误时间。
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确定“已恢复”的程序为:运动员以实战姿势、紧握双拳数次和主裁判员进行有效的目光交流,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如果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仍不能用此程序表示“已恢复”,主裁判员应立即再读秒至“9”、“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读秒至“8”后,运动员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应视为无效。如果主裁判员判定被击倒的运动员已不能继续比赛,即使该名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可以继续读秒至“10”,随后宣布比赛结束,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是指:当运动员受到明显强烈的击地并处于危险状态时,主裁判员可中断读秒或在读秒的同时要求急救。
— 主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应当立即判断运动员的状态,不允许在读秒至“8”后,花费额外的时间去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
— 当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已明显恢复,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确定运动员状态可以继续比赛,但该名运动员由于需要进行治疗而不能马上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发出口令的步骤为:“分开”(Kal-yeo)、“计时”(Shi-gan),然后转入本规则第十九条的程序。
(一)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如判断属于因伤比赛中断情况则发出“计时”(Kye-shi)口令,记录台同时开始计时1分钟;(二)允许运动员在1分钟内接受治疗;
(六)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严重受伤,明显神志不清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中断比赛,安排急救。如果伤害事故是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如果攻击动作不是“扣分”行为,判不能比赛者负。
二、如果发生除上述程序以外、合理的需要中断比赛的情况,主裁判员先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再发出“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继续比赛则发出“继续”(Kye-sok)口令。
(3)由与比赛无关原因造成的,按比赛中断前的得分判定胜负。如果中断比赛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前,该场比赛无效。
2、运动员受伤程度不严重,在主裁判员给出“计时”(Kye-shi)口令之后可有1分钟时间接受必要的治疗。
(1)主裁判员判断有必要对受伤运动员进行治疗时,可由赛事组委会医生进行治疗,如有必要,随队医生可以协助治疗;
(2)受伤的运动员能否继续比赛由主裁判员判定,在1分钟治疗时间内,主裁判员可在听取赛事组委会医生意见后,随时给出口令继续比赛,不服从命令继续比赛者将被判负;
(3)受伤的运动员接受治疗或恢复过程中,在“计时”至40秒时,主裁判员每隔5秒钟用受伤运动员可以听到的口令提示时间,运动员在1分钟结束时不能回到指定位置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必须宣判比赛结果;
(4)主裁判员发出“计时”口令后,无论赛事组委会医生是否参与治疗,1分钟的计时须严格执行。但是,当运动员需要治疗而医生缺席或运动员需要进一步治疗时,主裁判员可以适当延长1分钟的计时限制;
(2)如不属于“扣分”行为,比赛结果将按中断比赛时的比分判定。但是,如比赛中断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之前,则该场比赛无效,赛事组委会将安排在合适的时间重新比赛。如一方运动员在重新比赛时仍不能参赛,则被视为弃权;
(一)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有效,同时属于中国跆协个人会员,持有中国跆协或世跆联颁发的有效裁判员资格证书者;(二)参加由中国跆协定期组织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者;
边裁判员的配备可以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进行人数上的调整。但1名主裁判员和边裁判员多数判定的基本原则不能更改。
—— 比赛过程中根据场上情况即时发出“开始”(Shi-jak)、“分开”(Kal-yeo)、“暂停”(Shi-gan)、“继续”(Kye-sok)、“计时”(Kye-shi)、“扣分”(Gam-jeom)、“警告”(Kyong-go)、“结束”(Ke-man)等口令,并判定胜负;
—— 原则上主裁判员不参与计分,但是,如果比赛中1名以上的边裁判员举手提示有得分未被计分,主裁判员将召集4名边裁判员进行合议。临场5名裁判员的合议判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由主裁判员召集场上4名边裁判员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2款判定胜负。
竞赛监督部门、仲裁委员会发现裁判员不能胜任执裁工作,没有公正执裁或出现无理由的错误时,可通过技术代表更换裁判员。
在1次合法技术击头或旋转技术击中有效得分部位的情况下,如果因为边裁判员记分不一致,使得该次得分未被计分时,任何1名临场裁判员应立即提议进行合议。主裁判员下达“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召集边裁判员合议,由主裁判员公布合议结果。本条款也适用于以下情况:主裁判员读秒出错,边裁判员应在主裁判员数到“3”或者“4”时提出不同意见。
一、技术代表全面指导、监督竞赛和裁判工作,同时履行仲裁委员的职责,如有必要,技术代表可以要求主裁判员召集合议。
二、记录员负责比赛计时;按照主裁判员的指令加、减分;记录并公布得分、减分;记录比赛结果和获胜方式。三、赛事组委会医生应在运动员受伤时对其进行及时治疗、抢救;协助主裁判员对运动员的“伪装受伤”、“击倒”等情况进行及时判断;协助裁判员对运动员进行赛前检查。
(一)各类跆拳道竞赛可根据需要设立竞赛监督机构(竞赛监督委员会或赛风赛纪督察组),由若干具有行政管理、跆拳道竞赛和裁判专业背景的资深人士组成;(二)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即时录像审议”(简称“录像审议”)工作;受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评定临场裁判员的执裁情况;
(三)每个场地应有1名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审议委员,与仲裁委员一起进行“录像审议”,同时记录该场地“录像审议”工作并将审议结果告知主裁判员。
(二)当教练员提出申请时,主裁判员应询问其申请理由。可以申请“录像审议”的理由仅限于事实判断错误,比如击打力度,动作、行为的严重程度,故意与否,动作时效的判断错误等;
(三)主裁判员应要求审议委员对申请内容进行“录像审议”,同时仲裁委员会选派1名仲裁委员参与审议。审议须遵循回避原则;
(四)“录像审议”完毕后,审议委员应告知主裁判员判决结果。如果审议委员及仲裁委员意见不一致,将由技术代表做出最终判决;
(六)每1场比赛中,教练员可以提出1次“录像审议”申请。如果该次申请成功且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可继续提出申请;
(七)在1次赛事中,教练员为运动员提出“录像审议”申请的总次数不受限制。但是,如果1名运动员有3次“录像审议”失败,则不得再提出申请;
(八)审议组的判决是最终判决,在比赛中和比赛后不接受更进一步的申诉,如果出现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比分计算错误或者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的情况,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4款“申诉”处理;
(九)如果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竞赛监督与仲裁机构应在当天比赛结束后,对该场比赛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对相关裁判员进行处罚。
为最大限度减少跆拳道竞赛中的错判、误判和漏判,维护跆拳道竞赛的公平与公正,制定“录像审议”条款,并根据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教练员针对双方运动员的判罚和记分均可申请“录像审议”;如果双方教练员同时申请“录像审议”,主裁判员将同时受理。
1、在比赛双方教练员席放置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时使用的“青”、“红”申请牌,失去“录像审议”资格的不放置;
3、主裁判员暂停比赛,走近教练员询问审议内容并收取申请牌,回到场地中央并面向记录台,举青(红)牌并发出“青(红)方录像审议”的口令;
4、主裁判员告知审议委员审议内容后,审议组进行录像审议。技术代表及竞赛监督机构代表可监督审议;
5、审议组2名成员对比赛录像进行审议后,得出的一致意见为审议结果。如意见不一致则由技术代表最终判定。审议委员填写“录像审议”记录单,审议组成员、技术代表及竞赛监督机构代表在记录单上签字后审议结果方可生效;
6、审议结束后由审议委员告知主裁判员审议结果,主裁判员执行审议结果后继续比赛(如申请审议方获得成功,主裁判员将申请牌交还该教练员)。
运动队如对比赛结果有异议,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0分钟内,由参赛队代表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交纳申诉费。由仲裁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由参加审议的仲裁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裁决,半数以上委员的决定为最终判定。仲裁委员会须在受理申诉后15分钟内做出裁决并形成书面报告公诸于众;
—— 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执行规则时出现明显错误,可以更改原判决,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裁判员。
一、与比赛相关的事宜,根据该场比赛临场裁判员的一致意见决定。二、与比赛无关的事宜,由赛事组委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