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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五届跆拳道品势赛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23-11-27 03:12:09  点击量:

  上海市第五届跆拳道品势赛竞赛规程(一)参赛队须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未入会的运动员通过所在团体会员到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办理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二)大学生组:已加入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的上海市全日制普通大学在籍在读大学生(含专科、本科、硕士生、博士生),且该名大学生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

  (二)B组--少儿组:9-11周岁(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三)C组--少年组:12-14周岁(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四)D组--青年组:15-17周岁(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各代表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每名运动员只能报名参加1个年龄组中1个项目(组别)比赛,不能多报。

  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各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每个项目(组别)运动员须为同一年龄组男女运动员搭配,每人只能组队1次。

  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比赛品势为自创品势,各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每个团体运动员须为同一年龄组3名男女运动员搭配,每人只能组队1次。

  1、各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不限性别及年龄,每个项目(组别)由3-5人组成,每人只能组队1次。

  2、比赛的时间为2分钟—3分半钟,不足与超时按每5秒扣0.5分(不足5秒按5秒计算),不足与超过20秒取消该队比赛成绩。

  4、各队音乐自备,于赛前技术会议(领队、教练及抽签联席会议)时以U盘或光盘交至组委会,并自留备份盘。如歌词是外文,必须提供歌词大意,音乐及歌词必须是健康、积极的,无任何不良的标语和性语言。

  1、仅限少年组(男、女)、青年组(男、女)、成年组(男、女)、大学生组(男、女)报名参赛,年龄组不设此项比赛,不接受报名。各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每个项目(组别数)人数不限。

  4、特技个人比赛自选动作应确保运动员安全,于赛前技术会议(领队、教练及抽签联席会议)时报组委会审核后方可参赛。

  5、比赛时间为3分钟,超过时间开始扣分,超时按每5秒扣0.5分(不足5秒按五秒计算),超过20秒取消该队比赛成绩。

  1、仅限成年组(男、女)、大学生组(男、女)报名参赛,年龄组不设此项比赛,不接受报名。各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报名人数不限。

  8、选手上场后必须在裁判发令后20秒内完成动作。超过时间开始扣分,每超2秒扣1块击破数量,超过10秒取消该运动员成绩。

  (三)所有项目(组别)的比赛均采用评分制,按评分高低录取名次,确定1-8名的名次。参赛人数(队数、组数)在8人(队、组)以上的,须进行预赛,取预赛前8名进入决赛;参赛人数(队数、组数)在8人(队、组)(含8人、队、组)以下的直接进行决赛,其中个人品势、混双品势比赛品势为决赛品势。

  (六)所有临场指导教练员必须是参加上海市跆拳道协会2015年教练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注册认定后,方可上场指导。不符合要求的教练员不得进行临场指导。

  (二)大学生组须以所在大学体育院(系、部)组队报名参赛,由大学体育院(系、部)在职老师作为领队参赛,不接受个人报名。

  (三)参加比赛运动员凭组委会颁发的“参赛证”比赛,如运动员遗失“参赛证”,各参赛队需于比赛前2小时向组委会提出申请,补发后方可参赛。

  (五)各参赛队报名于2015年4月10日截止,要求两种报名方式都要进行,报名时须同时缴纳报名费、保险费、检验报告、全体参赛人员的一寸电子报名照,否则取消参赛资格。

  1、网上报名:本市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请按照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如有疑问请咨询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澳门威尼斯人官方

  2、纸质报名:各参赛队将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比赛报名表打印成纸质文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上海市黄浦区学前街135号101室,联系电话),在信封上注明“上海市第五届跆拳道品势赛报名”字样。本次比赛不接受手写报名表报名。

  3、如参赛队有赞助单位,须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向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组委会同意后,可在秩序册(成绩册)上加赞助单位名称,格式为参赛单位名称“XXX队”,赞助单位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组委会审核批准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时间,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六)各参赛队必须与本次赛事组委会签订参赛承诺书,比赛中一旦出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组委会采取相应急救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为保证比赛的公正、公平,各参赛队须在报名时报随队裁判,参赛队报名运动员人数30人(含30人)以下须报1名裁判员,超过30名运动员须增报1名裁判员,以此类推(各队可多报裁判,人数不限),未报或少报裁判员,每名裁判员需缴裁判费人民币1600元作为组委会另外选派裁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各参赛队报名后,运动员由于组委会原因或项目(组别)取消比赛,按实际人数计算核定随队裁判数。各参赛队所报的裁判员须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注册裁判员,参加上海市跆拳道协会裁判员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否则按未报或少报裁判员处理。当年加入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可以不派随队裁判。

  (八)每个参赛队可报领队1人,工作人员1-5人,教练员1—8人,队医1-3人(队医须具有相应的行医资格),具体可报人数按各参赛队实际报名人数由组委会最终确定。

  (九)各参赛队运动员、领队、裁判员、工作人员、教练员、队医等,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须上交赛前三个月内正面电子照片1张(以姓名命名)用于制作参赛证件。各参赛队须将电子照片以参赛队名称文件夹统一发至邮箱。

  (十)各参赛队报名时,所有参赛的运动员必须缴交区、县级以上医院180天内出具的正常的心电图、脑电图检验报告。

  (十一)2015年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将试行“跆拳道馆星级评定”工作,其中各团体会员的参赛情况将作为重要的评定指标之一,请各团体会员高度重视本次比赛的报名参赛工作。

  (一)每个项目(组别)参赛人数(队数、组数)在8人(队、组)以上(不含8人、队、组)的,录取前8名;参赛人数为8人(队、组)及以下的,按实际参赛人数(队数、组数)录取名次;获得1-8名的运动员给予颁发获奖证书;所有参赛运动员颁发参赛纪念证书。

  1、获得个人品势、个人特技、个人击破比赛1-8名的,分别按9、7、6、5、4、3、2、1分进行统计。

  2、混双品势、3人团体自创品势、跆拳道舞1-8名,分别按16、12、10、8、6、4、2、1分进行统计。

  4、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别进行统计。

  各参赛队成绩榜包括奖牌榜和团体总分榜。奖牌榜按照各参赛队获得金牌数、银牌数、铜牌数、奖牌总数的高低排列,金牌数多者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列前,金牌数、银牌数都相同、铜牌数多者列前,如都相同名次并列;团体总分榜按照各参赛队获得团体总分的高低排列,如相同名次并列。

  (五)本次比赛设立参赛队“体育道德风尚奖”、参赛队优秀组织奖、优秀运动员奖、优秀教练员奖、优秀裁判员奖、优秀志愿者奖以及个人品势男、女“精英奖”,评选办法另定。

  1、根据2015年上海市体育局、市民大联赛组委会的要求和规定,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将主办市民大联赛跆拳道系列比赛,4个比赛分别为2015年上海市跆拳道品势赛(以下简称“第1”)、2015年上海市跆拳道邀请赛(以下简称“第2”)、2015年上海市跆拳道公开赛(以下简称“第3”)、2015年上海市跆拳道总决赛(以下简称“第4”)。总决赛将以各参赛队第1、第2、第3等3个比赛的成绩相加后的奖牌榜和团体总分总和为比赛成绩,按成绩高低进行排名,排名按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执行。

  2、各参赛队须全部参加第1、第2、第3等3个比赛并且在每个比赛上都获得前8名及以上成绩的,才能在第4比赛中进行排名并公布成绩榜。只参加1个或2个比赛的将不得进入第4比赛中进行排名和公布成绩榜,获得总决赛杯前8名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请各参赛队根据竞赛规程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报名参赛工作。

  (一)每位参赛运动员报名时需交付竞赛管理费人民币240元,最多报名参加3个项目(组别)比赛。

  (四)本次比赛组委会统一办理比赛期间“人身意外保险”,每位运动员交保险费人民币20元。本次比赛“人身意外保险”有效时间段为:比赛开幕当天0:00开始到比赛闭幕当天24:00。

  (五)为提倡文明赛风,赛前各参赛队须向组委会缴纳“赛风赛纪”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如本次比赛期间该参赛队无违规违纪行为,赛后保证金全额退还。

  (六)由于本次比赛前期筹备的经费投入不可收回,各参赛队报名费交付后,如因各参赛队原因、运动员心电图不合格、运动员脑电图不合格导致不能比赛或失去比赛资格的,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责任由各参赛队自负。如因运动员报名参赛的项目(组别)因报名人数不足取消比赛,导致该运动员本次比赛1个项目(组别)都不能比赛的,报名费予以退还;如运动员报名参赛项目有1个及以上项目(组别)比赛的,该名运动员报名费不予退还。

  (二)各参赛队如对某场比赛结果有异议,须于当场比赛结束后的1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超过10分钟的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提出仲裁申请的参赛队须指派领队或教练填写仲裁申请表(运动员及其他人无资格提出仲裁申请),并将填写完整的仲裁申请表及仲裁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上交仲裁申请受理席,由仲裁申请受理席工作人员递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审议。如申诉成功改判比赛结果,则返还仲裁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其余人民币1000元上缴至组委会作为比赛经费;如申诉未成功维持原判,则不返还仲裁申请费,仲裁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上缴至组委会作为比赛经费。

  (五)凡未按组委会规定提出申诉而阻碍比赛的领队、教练员、队医、运动员、工作人员,均一律取消该场比赛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参赛队全部成绩。

  (六)对参赛运动员资格的申诉应于比赛前10分钟,携带书面申诉书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如发现冒名顶替者,除向临场执裁主裁判员报告外,同时仍应携带书面申诉书向大会提申诉,一经查明证实,立即取消该名(队)运动员参赛资格,并按组委会赛风赛纪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参赛队比赛资格和全部比赛成绩。

  (七)比赛进行中任何人均不得向裁判人员当面质问,如有该行为,除不予受理外,并视违规情节轻重上交组委会赛风赛纪委员会给予处罚。

  (一)各参赛队参加开幕式须统一着装,运动员领奖时须穿白色道服或公认品势服及道鞋;参赛队教练员上场指导比赛时,必须身着正装;出席组委会的各参赛队官员、领队须身着正装。

  (二)运动员必须身着白色道服或公认品势服参赛(跆拳道舞比赛除外),道服上可印制中英文队名及队徽,但不得穿着带中国(含英文标识CHINA)、上海(含字母标识SHANGHAI)、中国国旗标志的道服上场比赛,如不符合服装要求取消其比赛资格。

  (三)参加跆拳道舞比赛的运动员参赛服不限于白色道服,道服上可印制中英文队名及队徽,但不得穿着带中国(含英文标识CHINA)、上海(含字母标识SHANGHAI)、中国国旗标志的道服上场比赛,如不符合服装要求取消其比赛资格。跆拳道舞比赛中各参赛队可根据需要,对道服进行特别设计以增强表演效果,同时提倡与支持以“健康、阳光”为前提,对参赛选手进行适当的形象舞台化设计,如:化妆、发型设计,具体实施由参赛队自行完成。

  (四)组委会提供比赛用垫子、电子计分系统、击破比赛的组合板。除击破木板以外,个人特技所需器材由各参赛队自备,但须于赛前开技术会议(领队、教练员联席会议)时报组委会审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五)所有参赛运动员道服必须佩戴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会标,标识须经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审查后方可使用。

  (一)比赛场地内除临场比赛运动员、指导教练、队医各1名外,其他人员不得停留在内场席上,如有违者将给予该运动员(队),品势比赛扣总评分0.1分的处罚。如违纪者不听劝阻将取消该队本场次的比赛成绩,并计入该队本次比赛赛风赛纪评选记录内。

  (二)各参赛队有责任及义务约束领队、教练、队医、工作人员、运动员、家长等人员的行为,未经组委会允许不得进入比赛内场,不得以任何违反跆拳道精神及竞赛规则的方式干扰比赛,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运动员本次比赛成绩,情节严重者将禁赛1至3年,并将取消该运动员所在单位的本次所有比赛成绩;严禁教练员、运动员、队医等场内或滞留场内干扰比赛,如有违反规定,组委会将不接受该项申诉,取消该运动员1到3年内参加上海跆拳道协会所主办的各项比赛的资格,并视情况取消其代表单位团体会员资格1至3年。

  (三)教练员上场指导比赛时,必须身着正装。违者将取消临场指挥资格。如该队无法选派符合规定的教练员,将取消该运动员的本场比赛资格,并计入该队本次比赛赛风赛纪评选记录内。

  十八、请各参赛队认真学习本次比赛规程、补充通知等文件,以及本次适用的竞赛规则与裁判判罚尺度。

  十九、本规程之未尽事宜,由竞委会另行通知。请及时登录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官方网站查看补充通知,核对查询报名及最新信息。

  (一)参赛队须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未入会的运动员通过所在团体会员到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办理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二)大学生组:已加入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的上海市全日制普通大学在籍在读大学生(含专科、本科、硕士生、博士生),且该名大学生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

  (二)B组--少儿组:9-11周岁(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三)C组--少年组:12-14周岁(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四)D组--青年组:15-17周岁(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出生的会员)。

  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各代表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每名运动员只能报名参加1个年龄组中1个项目(组别)比赛,不能多报。

  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各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每个项目(组别)运动员须为同一年龄组男女运动员搭配,每人只能组队1次。

  采用现场打分制,分为预赛和决赛,比赛品势为自创品势,各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每个团体运动员须为同一年龄组3名男女运动员搭配,每人只能组队1次。

  1、各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不限性别及年龄,每个项目(组别)由3-5人组成,每人只能组队1次。

  2、比赛的时间为2分钟—3分半钟,不足与超时按每5秒扣0.5分(不足5秒按5秒计算),不足与超过20秒取消该队比赛成绩。

  4、各队音乐自备,于赛前技术会议(领队、教练及抽签联席会议)时以U盘或光盘交至组委会,并自留备份盘。如歌词是外文,必须提供歌词大意,音乐及歌词必须是健康、积极的,无任何不良的标语和性语言。

  1、仅限少年组(男、女)、青年组(男、女)、成年组(男、女)、大学生组(男、女)报名参赛,年龄组不设此项比赛,不接受报名。各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每个项目(组别数)人数不限。

  4、特技个人比赛自选动作应确保运动员安全,于赛前技术会议(领队、教练及抽签联席会议)时报组委会审核后方可参赛。

  5、比赛时间为3分钟,超过时间开始扣分,超时按每5秒扣0.5分(不足5秒按五秒计算),超过20秒取消该队比赛成绩。

  1、仅限成年组(男、女)、大学生组(男、女)报名参赛,年龄组不设此项比赛,不接受报名。各队报名项目数(组别数)不限,报名人数不限。

  8、选手上场后必须在裁判发令后20秒内完成动作。超过时间开始扣分,每超2秒扣1块击破数量,超过10秒取消该运动员成绩。

  (三)所有项目(组别)的比赛均采用评分制,按评分高低录取名次,确定1-8名的名次。参赛人数(队数、组数)在8人(队、组)以上的,须进行预赛,取预赛前8名进入决赛;参赛人数(队数、组数)在8人(队、组)(含8人、队、组)以下的直接进行决赛,其中个人品势、混双品势比赛品势为决赛品势。

  (六)所有临场指导教练员必须是参加上海市跆拳道协会2015年教练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注册认定后,方可上场指导。不符合要求的教练员不得进行临场指导。

  (二)大学生组须以所在大学体育院(系、部)组队报名参赛,由大学体育院(系、部)在职老师作为领队参赛,不接受个人报名。

  (三)参加比赛运动员凭组委会颁发的“参赛证”比赛,如运动员遗失“参赛证”,各参赛队需于比赛前2小时向组委会提出申请,补发后方可参赛。

  (五)各参赛队报名于2015年4月10日截止,要求两种报名方式都要进行,报名时须同时缴纳报名费、保险费、检验报告、全体参赛人员的一寸电子报名照,否则取消参赛资格。

  1、网上报名:本市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请按照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如有疑问请咨询上海市跆拳道协会。

  2、纸质报名:各参赛队将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比赛报名表打印成纸质文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上海市黄浦区学前街135号101室,联系电话),在信封上注明“上海市第五届跆拳道品势赛报名”字样。本次比赛不接受手写报名表报名。

  3、如参赛队有赞助单位,须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向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组委会同意后,可在秩序册(成绩册)上加赞助单位名称,格式为参赛单位名称“XXX队”,赞助单位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组委会审核批准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时间,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六)各参赛队必须与本次赛事组委会签订参赛承诺书,比赛中一旦出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组委会采取相应急救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为保证比赛的公正、公平,各参赛队须在报名时报随队裁判,参赛队报名运动员人数30人(含30人)以下须报1名裁判员,超过30名运动员须增报1名裁判员,以此类推(各队可多报裁判,人数不限),未报或少报裁判员,每名裁判员需缴裁判费人民币1600元作为组委会另外选派裁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各参赛队报名后,运动员由于组委会原因或项目(组别)取消比赛,按实际人数计算核定随队裁判数。各参赛队所报的裁判员须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注册裁判员,参加上海市跆拳道协会裁判员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否则按未报或少报裁判员处理。当年加入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可以不派随队裁判。

  (八)每个参赛队可报领队1人,工作人员1-5人,教练员1—8人,队医1-3人(队医须具有相应的行医资格),具体可报人数按各参赛队实际报名人数由组委会最终确定。

  (九)各参赛队运动员、领队、裁判员、工作人员、教练员、队医等,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须上交赛前三个月内正面电子照片1张(以姓名命名)用于制作参赛证件。各参赛队须将电子照片以参赛队名称文件夹统一发至邮箱。

  (十)各参赛队报名时,所有参赛的运动员必须缴交区、县级以上医院180天内出具的正常的心电图、脑电图检验报告。

  (十一)2015年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将试行“跆拳道馆星级评定”工作,其中各团体会员的参赛情况将作为重要的评定指标之一,请各团体会员高度重视本次比赛的报名参赛工作。

  (一)每个项目(组别)参赛人数(队数、组数)在8人(队、组)以上(不含8人、队、组)的,录取前8名;参赛人数为8人(队、组)及以下的,按实际参赛人数(队数、组数)录取名次;获得1-8名的运动员给予颁发获奖证书;所有参赛运动员颁发参赛纪念证书。

  1、获得个人品势、个人特技、个人击破比赛1-8名的,分别按9、7、6、5、4、3、2、1分进行统计。

  2、混双品势、3人团体自创品势、跆拳道舞1-8名,分别按16、12、10、8、6、4、2、1分进行统计。

  4、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别进行统计。

  各参赛队成绩榜包括奖牌榜和团体总分榜。奖牌榜按照各参赛队获得金牌数、银牌数、铜牌数、奖牌总数的高低排列,金牌数多者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列前,金牌数、银牌数都相同、铜牌数多者列前,如都相同名次并列;团体总分榜按照各参赛队获得团体总分的高低排列,如相同名次并列。

  (五)本次比赛设立参赛队“体育道德风尚奖”、参赛队优秀组织奖、优秀运动员奖、优秀教练员奖、优秀裁判员奖、优秀志愿者奖以及个人品势男、女“精英奖”,评选办法另定。

  1、根据2015年上海市体育局、市民大联赛组委会的要求和规定,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将主办市民大联赛跆拳道系列比赛,4个比赛分别为2015年上海市跆拳道品势赛(以下简称“第1”)、2015年上海市跆拳道邀请赛(以下简称“第2”)、2015年上海市跆拳道公开赛(以下简称“第3”)、2015年上海市跆拳道总决赛(以下简称“第4”)。总决赛将以各参赛队第1、第2、第3等3个比赛的成绩相加后的奖牌榜和团体总分总和为比赛成绩,按成绩高低进行排名,排名按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执行。

  2、各参赛队须全部参加第1、第2、第3等3个比赛并且在每个比赛上都获得前8名及以上成绩的,才能在第4比赛中进行排名并公布成绩榜。只参加1个或2个比赛的将不得进入第4比赛中进行排名和公布成绩榜,获得总决赛杯前8名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请各参赛队根据竞赛规程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报名参赛工作。

  (一)每位参赛运动员报名时需交付竞赛管理费人民币240元,最多报名参加3个项目(组别)比赛。

  (四)本次比赛组委会统一办理比赛期间“人身意外保险”,每位运动员交保险费人民币20元。本次比赛“人身意外保险”有效时间段为:比赛开幕当天0:00开始到比赛闭幕当天24:00。

  (五)为提倡文明赛风,赛前各参赛队须向组委会缴纳“赛风赛纪”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如本次比赛期间该参赛队无违规违纪行为,赛后保证金全额退还。

  (六)由于本次比赛前期筹备的经费投入不可收回,各参赛队报名费交付后,如因各参赛队原因、运动员心电图不合格、运动员脑电图不合格导致不能比赛或失去比赛资格的,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责任由各参赛队自负。如因运动员报名参赛的项目(组别)因报名人数不足取消比赛,导致该运动员本次比赛1个项目(组别)都不能比赛的,报名费予以退还;如运动员报名参赛项目有1个及以上项目(组别)比赛的,该名运动员报名费不予退还。

  (二)各参赛队如对某场比赛结果有异议,须于当场比赛结束后的1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超过10分钟的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提出仲裁申请的参赛队须指派领队或教练填写仲裁申请表(运动员及其他人无资格提出仲裁申请),并将填写完整的仲裁申请表及仲裁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上交仲裁申请受理席,由仲裁申请受理席工作人员递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审议。如申诉成功改判比赛结果,则返还仲裁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其余人民币1000元上缴至组委会作为比赛经费;如申诉未成功维持原判,则不返还仲裁申请费,仲裁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上缴至组委会作为比赛经费。

  (五)凡未按组委会规定提出申诉而阻碍比赛的领队、教练员、队医、运动员、工作人员,均一律取消该场比赛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参赛队全部成绩。

  (六)对参赛运动员资格的申诉应于比赛前10分钟,携带书面申诉书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如发现冒名顶替者,除向临场执裁主裁判员报告外,同时仍应携带书面申诉书向大会提申诉,一经查明证实,立即取消该名(队)运动员参赛资格,并按组委会赛风赛纪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参赛队比赛资格和全部比赛成绩。

  (七)比赛进行中任何人均不得向裁判人员当面质问,如有该行为,除不予受理外,并视违规情节轻重上交组委会赛风赛纪委员会给予处罚。

  (一)各参赛队参加开幕式须统一着装,运动员领奖时须穿白色道服或公认品势服及道鞋;参赛队教练员上场指导比赛时,必须身着正装;出席组委会的各参赛队官员、领队须身着正装。

  (二)运动员必须身着白色道服或公认品势服参赛(跆拳道舞比赛除外),道服上可印制中英文队名及队徽,但不得穿着带中国(含英文标识CHINA)、上海(含字母标识SHANGHAI)、中国国旗标志的道服上场比赛,如不符合服装要求取消其比赛资格。

  (三)参加跆拳道舞比赛的运动员参赛服不限于白色道服,道服上可印制中英文队名及队徽,但不得穿着带中国(含英文标识CHINA)、上海(含字母标识SHANGHAI)、中国国旗标志的道服上场比赛,如不符合服装要求取消其比赛资格。跆拳道舞比赛中各参赛队可根据需要,对道服进行特别设计以增强表演效果,同时提倡与支持以“健康、阳光”为前提,对参赛选手进行适当的形象舞台化设计,如:化妆、发型设计,具体实施由参赛队自行完成。

  (四)组委会提供比赛用垫子、电子计分系统、击破比赛的组合板。除击破木板以外,个人特技所需器材由各参赛队自备,但须于赛前开技术会议(领队、教练员联席会议)时报组委会审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五)所有参赛运动员道服必须佩戴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会标,标识须经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审查后方可使用。

  (一)比赛场地内除临场比赛运动员、指导教练、队医各1名外,其他人员不得停留在内场席上,如有违者将给予该运动员(队),品势比赛扣总评分0.1分的处罚。如违纪者不听劝阻将取消该队本场次的比赛成绩,并计入该队本次比赛赛风赛纪评选记录内。

  (二)各参赛队有责任及义务约束领队、教练、队医、工作人员、运动员、家长等人员的行为,未经组委会允许不得进入比赛内场,不得以任何违反跆拳道精神及竞赛规则的方式干扰比赛,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运动员本次比赛成绩,情节严重者将禁赛1至3年,并将取消该运动员所在单位的本次所有比赛成绩;严禁教练员、运动员、队医等场内或滞留场内干扰比赛,如有违反规定,组委会将不接受该项申诉,取消该运动员1到3年内参加上海跆拳道协会所主办的各项比赛的资格,并视情况取消其代表单位团体会员资格1至3年。

  (三)教练员上场指导比赛时,必须身着正装。违者将取消临场指挥资格。如该队无法选派符合规定的教练员,将取消该运动员的本场比赛资格,并计入该队本次比赛赛风赛纪评选记录内。

  十八、请各参赛队认真学习本次比赛规程、补充通知等文件,以及本次适用的竞赛规则与裁判判罚尺度。

  十九、本规程之未尽事宜,由竞委会另行通知。请及时登录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官方网站查看补充通知,核对查询报名及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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